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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中介费背后当心黑中介

2021-03-29 10:14:40 来源:法治日报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房产中介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关系着人民群众“安居梦”的顺利实现。然而,不法分子也开始将视线瞄向这一领域,近年来,涉房屋中介人员犯罪案件逐步进入刑事审判视野。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审理涉房屋中介人员刑事案件新闻通报会上,副院长辛尚民表示,通过对相关刑事案件进行调研,发现该类案件案由较为丰富,涉房屋中介人员刑事犯罪案件对居民正常办理房屋租赁、买卖业务造成威胁,同时也对房产中介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重大冲击,亟须引起重视。

零中介费背后当心黑中介

“对我院及辖区法院近5年来审结的相关一审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涉及敲诈勒索的案件占40%,涉及合同诈骗的占28%。”辛尚民介绍,房屋交易领域包括房屋买卖领域及房屋租赁领域,从涉案金额分析,房屋买卖领域的涉案金额巨大,在40万元至1200万元之间,人均损失高达138万元,对被害人的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房屋租赁领域的涉案金额相对较低,人均损失为1.18万元,但被害人的间接损失,特别是精神方面的损失巨大。

涉及敲诈勒索的案件多发于房屋租赁领域,行为人常通过发布低价房源信息或承诺零中介费等手段诱惑被害人签订租赁合同,后以言语威胁、辱骂、骚扰等方式强迫被害人缴纳额外费用,若租户不缴纳则制造违约假象,并雇佣打手强迫被害人搬离房屋,拒不退还房租;也有部分“黑中介”通过威胁正规中介公司,垄断特定小区的二手房买卖、租赁等中介业务,向租户或买卖双方索要合作费、好处费。

在刘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中,被告人刘某出资购得某中介公司营业执照后,将多套房源对外出租,并承诺零中介费。待被害人入住房屋后,该团伙成员便以语言威胁、辱骂、骚扰等方式强迫被害人交纳物业费、供暖费、中介费等额外费用,并以多种方式认定被害人“违约”,强迫被害人搬离所居住的房屋,且拒不退还剩余租金。最终,被告人刘某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了刑罚。

对此,法官建议,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中介公司的规范化管理,设立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大众公示;承租人尽量选择正规的中介公司或线上租赁平台,不要贪图低中介费,面对黑中介的敲诈勒索行为,应当及时报警。

提防戏精中介与黑心卖家唱双簧

北京市三中院调研后发现,房屋买卖领域犯罪案件多以合同诈骗罪为主,二手房买卖领域是犯罪的重灾区。一方面,受国家政策影响,北京等一线城市的房屋交易市场以二手房为主,新房存量较少;另一方面,二手房交易程序繁琐,产权状况复杂,风险较高,存在作案的空间。例如,有的购房人交付首付款后才发现房屋已被房主出售给他人或房屋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因此承受巨大损失。

在宛某、乔某诈骗罪一案中,房主宛某伙同中介人员乔某以出售北京市朝阳区某套房产为名,在与被害人王某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该房产已先后出售给朱某、陈某的事实,使用伪造的民事裁定书、虚假监管账户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购房款510万元。经法院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宛某、乔某判处了刑罚。

北京市三中院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中介人员伙同卖方共同损害买方利益的案件较多。有的行为人隐瞒了其已从房屋中介公司离职的事实,利用老客户对其身份的信赖实施诈骗行为;有的行为人收取好处费后帮助卖方隐瞒房屋产权瑕疵,串通卖方骗取买方钱款;有的行为人虽是正规中介公司的从业人员,但其利用被害人渴望低中介费的心理,伙同“黑中介”实施犯罪行为。

对此,该院刑二庭法官张媛提示,房屋中介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严惩违规中介人员,审慎核实房源,避免交易房屋存在产权瑕疵。购房者应当保持警惕,及时核实房屋中介人员的身份及房屋产权状况,尽早进行网签,锁定房屋状态,有效避免一房多卖。

转账应汇入资金托管账户

除了上述高发风险点,北京市三中院还发现,部分中介人员以资金托管为名让被害人将钱款打到其个人账户,或虚构具有代理销售房屋的资质或者购买回迁房等资格,通过伪造虚假文件甚至法院文书的方式骗取钱款。

在被告人黄某诈骗罪一案中,仵某、茹某在黄某居间介绍下,购买了一套程某名下的房屋,总价款348万元。因仵某、茹某无购房资格,约定房产由茹某之母李某代持。然而,黄某在代理李某办理尾款支付业务时产生犯罪故意,为挪用购房尾款进行网络赌博,在李某已办理专门的资金托管账户的情况下,谎称为了转账方便,让李某把购房款200余万元先后分多笔转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后黄某将该钱款用于赌博。经法院审理,认定黄某犯诈骗罪,对其判处了刑罚。

张媛提示,房屋中介公司应当严守企业信誉,将优质的业内口碑作为企业生命线;中介人员亦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平等对待买卖双方当事人。购房者务必将购房资金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等资金监管方式汇入,谨慎核实资金监管账户的真实性,切忌将钱款直接转入个人账户,以防上当受骗。

标签: 中介费 当心 黑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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